重建疫苗信任,补制度缺陷是根

来源:凤凰网 发布:2018年08月19日 作者: 人气:10405


疫苗无小事,不仅关乎当下的安全,更关乎未来的健康,乃是性命攸关的大事,容不得半点弄虚作假。在疫苗安全的问题上,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也不存在任何转圜与宽容。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8月16日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会议强调,这起问题疫苗案件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会议同意,对吉林省副省长金育辉予以免职,责令吉林省政协副主席李晋修辞职,要求长春市市长刘长龙、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毕井泉引咎辞职等,对35名非中管干部进行问责,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吴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查验等工作)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同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指出,这一案件暴露出相关地方在落实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方面严重缺位,特别是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信息不报告、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属严重失职失察和不作为。
至此,这起引发舆论狂潮的疫苗大案,问责结果基本落地。若干大员的黯然去职,乃至被立案审查,再一次表明中央治理疫苗雾霾的坚强决心。其中,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守住公共安全底线等表述,沉重而笃定,令人动容。
疫苗无小事,不仅关乎当下的安全,更关乎未来的健康,乃是性命攸关的大事,容不得半点弄虚作假。在疫苗安全的问题上,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也不存在任何转圜与宽容。伴随着疫苗造假流失的,除了企业的信誉,更有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此番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广泛,已经突破了公众认知的底线。对此,惟有施以最严厉的惩戒,方才有可能彻底杜绝侥幸心理,给社会公众一个安全预期。
虎兕出于柙,典守者不得辞其责。责在公共安全的官员为渎职、失职乃至玩忽职守、设租寻租而付出代价,是报应,也是现代政府权责对等的具体体现。即便他们中间的不少人确有历史贡献,也不能成为免于追责的理由。
而在问责之外,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我们将如何补制度缺陷,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最严格的药品监管体系?
事实上,重典治乱并非没有先例。2016年,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被查后,300多名干部被问责,创造了一个问责人数的记录。然而,严厉的问责并没有唤醒作奸犯科者,直至长春长生疫苗案发。
这中间,不排除此前对于问题疫苗案问责力度不够的因素,但制度落实不力的现实后果更为严重,且一波烈于一波,看似严密的疫苗监管制度,每每沦为华丽的摆设,并没能落实为安全的保障网。
比如,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非常明确,生产检验记录等设计也有章可依,至于冷链运输等全链条、全流程的制度规范也十分完备,然而,正是这些完备的制度,每每曝出丑闻,每每被无情地击穿。
还有,疫苗采购中的利益输送也是老问题了,尽管有关方面三令五申,一再强调严格监管,但并无太大起色。个别地方的卫生防疫系统,甚至全部沦陷,被企业俘获,被利益绑架。
可见,问题的症结,首先在于监管责任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制度再完美,也需要人去落实。监管本身就处于利益纠缠的前沿,无论是不负责任的失职失察,还是心存恶念的利益输送,均可能彻底葬送监管。因此,除了理顺流程、严密制度外,还需管好管疫苗的人。
其次,必须扩大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以监督倒逼制度的落实。尽管在疫苗信息的披露上需要格外谨慎,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拒绝监督。如果依然听任疫苗在一个高度封闭的体系中运行,公众当然不可能知道更多。
早在2015年,中央政府就要求,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
遗憾的是,现实中,我们见得更多的是各种信息堰塞、封堵乃至不公开。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明明可以及时披露案情,明明可以早一点采取措施,却在遮遮掩掩、讳莫如深中错失良机,从而导致公众普遍的不信任。
有鉴于此,中央此番特别强调,明晰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生产过程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产品风险报告制度。同时,对风险高、专业性强的疫苗药品,要明确监管事权,在地方属地管理的基础上,要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此外,一段时间以来对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的及时公开披露,也在满足了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有助于重建疫苗信任。
如此,一手堵监管漏洞,一手补制度缺陷,长此以往,自然会守住公共安全底线,也能最大可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