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发布

来源: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布:2018年11月23日 作者: 人气:11047


11月22日,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国家森林公园百里杜鹃管理区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说,《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8月23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依法保护与管理迈上了新台阶、依法兴旅进入了新阶段,将全面推进百里杜鹃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为毕节市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据介绍,《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贵州省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针对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不顺、保护机制不活、资源保护与开发不协调等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推进“法治毕节”创建的重要举措;是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的生动实践。是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带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深层次的问题,也是通过立法把加强和推进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护系列工作措施,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固定下来,持续加强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该《条例》共6章44条,坚持规划引领制度创新,着重突出地方特色和解决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明确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原则、发展定位、利益共享等制度,充分体现实用性和地方特色,切实保护风景区人民群众的利益。《条例》明确调整的范围包括,对“三块牌子”相重合的区域,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相关规定,从立法上解决“三块牌子”相冲突的问题。明确了毕节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职责,理顺了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等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针对百里杜鹃原始林带的特性及唯一性,增加了对杜鹃古树保护。同时,明令禁止擅自砍伐、挖掘树根、移植杜鹃树木、在杜鹃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等行为,增加了对采摘杜鹃花按朵进行处罚的规定。针对风景名胜区内存在煤矿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已存在的矿山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予以补偿”,以立法解决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建设大数据旅游信息平台、打造智慧景区等内容。明确了领导干部对风景名胜自然资源的保护职责,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离任审计,规定对造成自然资源严重损失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