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有人已经用聊天记录告了公司!

来源:搜狐 发布:2018年07月20日 作者:上海观察官微 人气:8250


如今

网络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工作、社交、生活等都离不开网络

那么

如果出现纠纷

微信QQ等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

答案是:可以的

而且真实性也将得到严格审核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先行了这一步

聊天记录纳入合法证据的行列中

7 月 18 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

规程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拓宽,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也就是说,现在微信、QQ、支付宝等具备通信功能的 App 所产生的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了。

推进聊天记录成为证据

势在必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示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等则毫无疑问属于电子数据。

理论上,聊天记录是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的,推进聊天记录成为证据,势在必行。

南沙法院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有较大增长:2017年,此类案件相比2016年增长130%,2018年上半年较2017年同期增长50%;案件数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合同纠纷中有21%的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条款通过互联网商定,部分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此外,电子证据类型大幅度扩张,从电话录音、视频录像向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扩展,逐步成为主要电子证据类型。据南沙法院统计,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说,民商事诉讼程序中,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鉴证方面的法律规定零散且不成体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电子证据公证、鉴证机构又较少,给诉讼参与人造成一定困扰。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李胜说,借助这一套行之有效的举证操作规范,能够帮助当事人尽量一次性提供符合法定举证规则要求的电子证据,从而有效提高举证效率和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可见的趋势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在未来肯定是常规化操作,而执法部门未来的工作就是将其体系化,比如引入专业技术,建立专业的鉴别部门以及举证标准等。

如何证明聊天记录没有被伪造?

但理论是一回事,实际推行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原因很简单,聊天记录实在是太容易伪造了。

法律层面上,有效的证据需要符合“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客观性上,这可能也是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可能会遇到的最大的问题。

微信虽然一直在推广实名制,但依然有泛滥的小号,没有绑定手机号和身份证号。换个头像和 ID,人人都可以是马化腾。之前,那张 PS 的马化腾回应《腾讯没有梦想》的截图,就骗过了众多媒体和网友。

甚至有成本更低的方法,就是“聊天记录”生成器。这种情况下,聊天记录难免会有伪证的风险。

第二,就是关联性。如今微信的删除是没有显示的,难免出现断章取义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比对双方的记录得出结果,但是我们都知道微信的聊天记录实际上是不会有备份的,也不会同步,有可能就会出现查无对证的情况。

第三,合法性。这个就需要证明聊天记录合理、有效,是确实发生的,并且双方都承认的。

南沙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介绍说,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以应用最广的微信为例,由于微信并非都是通过手机号码实名绑定,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难以判定。而纠纷往往是事后发生,很多当事人交易时,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较难认定。

对此,南沙区法院表示,为保证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法律工作者林华表示,现在离婚、借贷、买卖类民事纠纷经常会有短信、微信证据,现在也有被采纳的案例。

而关于真实性的判断,他表示最好的办法,是从 App 端直接打开而不是截图,之后再进行双方的比对,这样能最大程度上降低造假的可能。而如果双方身份的真实性等没法证明,那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很大概率上是不会被法院所接受的。

南沙法院公开审理案件

邮箱、微信记录成关键证据

7月18日上午,南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涉电子数据证据案件,原告利用微信聊天记录现场举证

7月18日上午,南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涉电子数据证据案件。 孙毅/摄

一家成立不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向社会招聘风控管理岗位人员。该公司在招聘网站找到李某的简历,双方经过直接面谈沟通,并通过公司的律师审核资料后,该公司确定李某担任被告公司风控总监一职,试用期工资2.5万元/月,转正工资以原告试用期表现,在2.8万-3万元/月之间确定,入职时间暂定今年6月20日。

随后,该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邀请李某加入公司工作微信群,并向全体员工介绍新员工,表示对李某加入表示欢迎。

李某按照要求办理完离职手续、无犯罪证明、个人征信查询、个人社保证明后,于5月21日通知公司6月11日可以入职。

可没想到的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在6月10日晚发微信告知李某,该职位已经有人选了,不需要来上班了,并将李某从员工微信群移除。

廖木兴/图

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工资损失、劳务费等42427元。但该公司认为,入职通知是员工个人发送,不能代表公司,除此之外,李某从未在公司入职过,即公司未与其建立劳动或者劳务关系,认为原告的主张损失无依据。

“在进工作群后,卢某还叫我改过一份合同。”在此案中,邮箱、微信记录成为关键证据。法庭举证环节,原告李某向法庭展示了QQ邮箱的入职通知书,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在刚进群人力资源介绍了她,在修改完卢某安排的修改合同工作后,卢某还特意发了红包。她认为公司在录用她后,在正式入职前才反悔,造成其经济损失,为此才起诉。

本文综合自:法制网 金羊网-新快报 虎嗅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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