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组织实施2018“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
“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7〕1668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加快推进 “互联网+”行动、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数字经济发展等重大部署,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重大工程,由各地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组织申报;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
二、请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附件要求,根据当地和行业条件、资源禀赋、工作基础,统筹考虑3个工程的申报工作,避免面面俱到,严格控制项目数量,避免“小、散”,切实体现重大、突出重点,支撑数字化转型、培育发展新动能等工作的需要。
三、请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管理平台和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对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项目申报过程中暂不需提交环保、土地等落实证明材料。待我委批复后,请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所有建设条件,并及时向我委报送申请下达资金的请示,请示中需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已经落实,仍存在建设条件未落实的,我委不予下达资金。同时,所有项目建设不得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五、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六、我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或评估,根据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统筹安排国家补助资金并下达投资计划。
七、请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将3个工程申报的项目以一个申报文上报。请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文件(一式3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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