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被前公婆起诉,索要“带孙费”75000元,法院:自愿行为,驳回请求
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父母抚养孩子,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爷爷奶奶帮忙凑孙,是否也属于法定义务?如果老人因此索要“带孙费”,法院会支持吗?
近年来,老人因为帮带孩子告上公堂,索要“带孙费”的案例并不罕见,那是不是都能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广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老人起诉前儿媳妇索要7万多元“带孙费”的纠纷案件。
阿雯(化名)与阿强(化名)婚后育有一娃,其间,阿强的父母帮忙照顾孩子,阿雯与阿强负责支付学杂费、生活费等。之后,夫妻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母亲阿雯带回照顾。
不料,今年,阿强的父母却以追偿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前儿媳妇阿雯支付他们的带孙“人工费”75000元。
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在阿强父母照顾孩子期间,阿雯支付了孩子日常生活、学习教育等费用,积极履行了其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并非怠于或拒绝履行抚养责任。在此前提下,阿强父母出于对孙辈的关爱,帮忙照看孩子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基于血缘纽带、亲子之情和家庭伦理的互相帮助与扶持。
法院指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家庭成员间自愿、无偿的情谊行为,而非履行法定义务或基于有偿约定。它彰显了长辈对后辈健康成长的深切关怀和无私奉献,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尊老爱幼、守望相助的伦理关系,符合中华民族崇尚孝道亲情、重视家庭和睦的传统美德。
法律鼓励家庭成员间的互帮互助,但若将基于亲情伦理的自愿付出强行转化为金钱债权,与提倡家庭和谐、弘扬传统美德的司法价值导向相悖,反而可能损害家庭成员间的信任与情感纽带。
为此,法院对于两原告主张的“带孙费”,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释疑解惑:哪些情况下老人主张“带孙费”会获法院支持?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忙照顾孙辈,并非其法定义务,本质上是基于亲情关系的自愿照顾行为。经办法官指出,对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因自愿照料孙辈而产生“带孙费”的主张,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家庭成员间基于亲情和伦理的互相帮助与扶持,彰显了对下一代成长教育的关心呵护,也符合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法律对此予以尊重和倡导。
不过,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会基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带孙费”的请求作出一定支持:
1.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具备抚养能力,却故意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导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被迫或事实上长期、主要承担了对孙辈的抚养责任。
2.存在明确约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和父母之间有书面协议等明确约定,约定父母需因祖辈照料孙辈而支付相应费用。
3.超出合理范围的经济支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提供照料过程中,负担了本应由父母承担的必要且重大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并因此承受了显著超出合理范围的经济负担。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冼颍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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